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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封面新闻曾报道的“福建女商人林惠荣案”在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林惠荣的再审辩护人黎智鹏律师在庭后对记者表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官当庭表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惠荣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今年52岁的林惠荣系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福建省漳浦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林惠荣案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林惠荣被羁押期间坚持不认罪,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2023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漳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建议撤销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年6月,该案发回漳浦县法院重审。2025年2月,漳州中院改变该案管辖,由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判。
此前,封面新闻曾对该案进行独家报道(福建高院指令再审“女商人林惠荣案” 转移股权是否应认定职务侵占罪?)。林惠荣案事发于十多年前。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她与丈夫林明武出资40万元成立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后因资金紧张,与池某等四人达成合股经营协议,将60%的股权转让给池某等四人。
判决书显示,达成合股经营协议后,池某等人未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付给林惠荣夫妇,而是约定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出资。即林惠荣持续出资至400万元,池某等人持续出资至600万元。
林惠荣案改变管辖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林惠荣与池某在经营中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林惠荣未经池某等人同意,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池某等四人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2013年5月20日,林惠荣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池某等人是否享有该公司股权。一审中,林惠荣及辩护人申请对涉案会计凭证重新鉴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等股东未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和金额,足额支付给转让人,不享有该公司股权。
但公诉机关认为,池某等人经与林惠荣协商,采用向公司注资形式参股,享有60%的股权,因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曾引发法学界关注,2021年7月21日,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法治日报》发表《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其中专门提到林惠荣案。文中表示,不宜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周光权在文中指出,非法转移他人股权可能给公司管理活动带来困扰,但其和公司财产权受损是两个概念。如果行为人仅擅自变更股权,后续并未再进一步侵吞公司财产,难以认为侵占股东的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物。
8月27日,林惠荣案在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再审开庭。黎智鹏律师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他同意出庭检察官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惠荣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
黎智鹏指出,漳浦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提出被侵占对象池某等人股权价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后不断补充侦查,也没有补充到池某等人有股权价值的证据。漳浦县法院审委会曾认可合议庭提出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福建省高院再审决定书指出原一审、二审裁判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漳州市中院再审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了解配资可靠炒股配资门户,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林惠荣此前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因多年坚持申诉,公司已停止经营,希望法院能依法宣判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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